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西部大开发,必须在法制环境中进行。
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科学技术的国际化使国际科技合作从数量和质量上都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而截止199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9.5%。无论是政治统治还是经济统治,都离不开社会公共事务,否则是维持不下去的。这里更要强调的是,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特别是在解决因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公平失衡问题方面,社会法起着无可替代的功能。那种面对全球经济的发展,坚持闭关自守的狭隘民族主义、地方主义,拒绝吸收外国的先进方法,不改革开放,只能把自己排除在世界经济的进程之外,扩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第三、预防社会冲突,解决社会问题,保全社会结构。因而在不同阶级类型的国家中,这类法规往往具有共同性,并具有互相之间的可移植性。我们只能从完善宪法渐进到实现宪政,从实现宪法的目标来达到宪政。
因此,可以从各个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组成一个名称为乡村关系治理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它的作用好比如国务院的监察部,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约束,直接向总理负责,或者像法国的宪法法院那样,独立行使职权。费正清博士在他的《美国与中国》一书中也表达了他对中间阶层的关注:旧中国官吏以士绅家族为收捐征税的媒介。首先,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在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上这两点应该用具体的法律法规逐条进行固定,任何人不得违反。
所谓预选,是指由选民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从初步候选人中选出正式候选人,即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在这里,人和制度实现了良性互动,在制度的合理框架范围中,充分利用各种现有条件大胆创新实践,最后突破原有制度,实现制度创新。

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选举有时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是作秀,然而,由形式再到内容恰恰是一个事物发展的必然过程。这又说到了权利的界定问题,也就是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之归属和关系问题。很多农民无可奈何地戏称村组法为豆腐法。选举权是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实现。
社会转型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不会因一部宪法的颁布和一次选举的举行而完成。这种方法,有效地避免了村主任把名声不佳或与之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组进自己阁中,有效地避免新班子成员之间的不和,无论谁当选为村主任,他都能驾驭自己的班子,从而达到优化组合班子的目标。)所以在他们当选后,显得积极主动、勤勉敬业。同时,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基层民主的建设情况必将最终影响政治文明这个宏伟目标的实现。
它参考了西方当选首相、总理自己挑选人员组成内阁的方式。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我国缺乏一个适合民主生长的传统文化基础,也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理解选举和自治真谛的公务人员,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遭遇到了重重困难。

笔者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当然,这种做法也引起了人们的另一个担心:两委和谐固然是好事,但会不会背离原来村民自治的初衷?要建立一种体制外力量或者说民间组织,来对体制内力量进行监督制衡。
既然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宗旨之一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那么,这一宗旨是否实现了呢?自从实行村民自治以来,乡镇基层政府的乱摊派现象在有些地方仍有增无减。以上这三种选举方式,都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人民群众的创造性表现,它们为规范自治选举提供了制度选择的空间。三是,村级民主选举对基层政权及国家民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常设选举委员会的中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的委员会来干涉村民自治事务。【摘要】作者针对乡村基层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七条建议,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意义。所以,如果要等到经济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启动民主,那么不仅难以实现民主,甚至还会带来新的动荡,造成治乱循环的局面。
之所以出现上述这些问题,在我们看来,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乡镇和村的关系没有解决好。一旦仪式固化为习惯,就会成为日常的生活方式。
制度创新之三:竞选组阁制。它也需要一个反复实践的过程,经过磨砺和锻造方能成就。
民主化不仅仅需要经济的、社会的发展等外部条件,而且需要内在的条件,这就是民主规则、民主程序和大众的民主素质,这些只有经过长期的民主运作实践才能获得。先由村民民主投票选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3-4人,之后这3-4人各自提出各自的村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之后发表竞选演说。
将这种办法引入党在农村的基层建设,反映良好,可以促使党委主动适应村民自治引起的权力变化,主动把握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逐渐使两委之争消弥于无形之中。在选举过程中,除了吉林梨树县的海选之外,山西省河曲县的两票制也颇有新意。宪政不是一个踽踽独行的大师,它无时无刻不需要有生力量对它的扶持、帮助。(注:[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也许有人会问,从清末到民国再到人民共和国,其间曾颁布了若干部宪法,为什么至今离宪政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的确,这个问题恐怕会象李约瑟难题(注:即为什么近代科学只在欧洲,而未在中国文明中产生。有西谚云:篱笆好,邻居好。
另一方面,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事务肆无忌惮地干预,随意撤换经农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两委关系失衡,乡镇对党支部多有偏袒。在大量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即使村委会选举能够按法定程序顺利进行,选举中的制度创新也对选举的实施起了相当的正面作用,但是,民选的村官在面临收票子、建房子、生孩子这些国家任务时,(注:这主要是指订购粮的征收、三提五统款项的收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第六,建立观察监督体制。《村委会组织法》30条规定中,最具核心意义的是第5条、第19条和第22条。
但总归一点,对于许多乡镇干部来说,传统的指挥命令的办法最简单易行,这就形成了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与村民自治迥异的局面。农民对此反映强烈,应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公务行为中剥离出来。就到乡——村而言,农民所说的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但是,集体应该留多少?留什么?留了干什么?这一系列问题从一开始就没有厘清,以至于乡镇经常以各种名义进行摊派,侵占集体、农户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杜绝堵死乡镇向农民摊派的源头。
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所以,需要适时对村组法进行修改完善,以保障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地发展。
其次,乡镇人大应成为考核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政绩的主体,考核的依据不仅仅限于数字指标,还应充分考虑其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群众的公论,这样的考核方式才更具有综合性与人民性。其次,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利。
二是,选举是保证中国稳定的最有效手段。把应该属于村民的权力还给村民,不再由政府越俎代庖。